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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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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桐油的出口在稳步增长,油价也在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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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4-5-20 11:00:00 | 只看该作者
由于去年的价格到后面有点反常很多生产厂家手里的有不多我知道贵州兴义和周边地区的生产厂家有的有平均不会超过去年的 (拥有1000吨以上生产能力的不超过150吨,小厂不超过80吨)大不份厂家手里的有都已经被预订,很可能中间商手里的有会多一些,不过我相信如果油价涨到1万3就有人等不住了!
22#
发表于 2004-5-21 12:03:00 | 只看该作者
我是贵州**桐油户!~想和商界朋友了解最新的真实可靠的桐油信息.我的电子邮箱8688804@163.com
23#
发表于 2004-5-21 12:16:00 | 只看该作者
请问段先生你的信息准吗/?你是生产商还是中介公司?2 X6 Y8 _1 b5 o+ A$ w
有那位商界朋友能提供购油商的通讯地址比如电话  Email
24#
发表于 2004-5-22 16:30:00 | 只看该作者
说涨说跌的人都有各自的目的,我个人认为,不要一味地轻信别人如何说,而是相信你自己的判断。以不变应万变才是硬道理, `7 h5 \, o5 d' N) [- \% _3 q$ g
就算油涨起来,还会再趺下去,就看是谁能把握机会了。哈,小小桐油让这么多人来关注你。
+ {6 X9 b' m5 U1 H7 x最后我个人看法:油价在6月初还会上一些,但是总的情况看在新油上来之间国内桐油价格不会涨得很高,也不会回落很大。那让我们一起密切关注吧!大家都到这里来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吧
25#
发表于 2004-5-25 13:12:00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贵州的桐油价格回涨到13500左右,不会涨得太高 物极必反!
26#
发表于 2004-6-2 08:51:00 | 只看该作者

[讨论]

7月、8月的桐油价格不会大幅上升,油价估计维持在1万到1.2万之间.
27#
 楼主| 发表于 2004-6-2 23:57:00 | 只看该作者
欧洲市场,不分产地,CIF鹿特丹油罐交 美元/吨   1650.00
28#
 楼主| 发表于 2004-6-2 23:59:00 | 只看该作者
http://www.cqwb.com.cn/webnews/htm/2004/5/29/63133.htm0 D- p/ p3 _1 d* `; k- {

: a4 R$ D1 N$ `+ _! d$ B9 t6 p% ~" ?) T
这是重庆晚报上的一则消息,只因我的计算机网速慢,打不开,大家可以看一下,请给我一个消息!
29#
发表于 2004-6-5 11:39:00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朋友你要的:
5 Y1 t% L/ @' l# ~" u, K 在今年4月全国《行政许可法》与司法解释培训班上,涪陵区林业局与经营者秦大树的“桐油官司”,被作为一个经典案例讲解。这对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有无借鉴意义?! n& _0 A) A0 \+ W) y
                            2吨桐油引出的官司& ~+ ^5 ]. x' N# v  _! Y
    “尽管钱少一点,总算是赢了。”5月10日,当涪陵区林业局将13000元交到秦大树手中时,打了近5年桐油官司的秦大树舒了一口气。- Y. n9 X0 w' S
    1999年6月24日晚上11点,丰都县双路镇个体户秦大树将加工的2吨桐油(每吨价值8500元)运往重庆销售,途经涪陵,当地木材检查站以“未办木材运输证”为由将货扣下没收。7 C( `; c7 C/ G, A7 ]: f1 J7 d1 B6 o
    秦大树感到纳闷,从1995年建这个桐油加工厂以来,还是第一回听说运输桐油需办木材运输许可证。秦赶回丰都补办了一个木材运输证,但涪陵检查站并未放行,根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无木材或规定林产品运输证的,予以没收;对没收实物有困难的,可收缴实物变价款……”而在1999年《重庆市规定林产品目录》中,“桐籽(含桐油)属林产品”,检查站随即将两吨桐油以7500元变价处理给秦大树。
; J, u9 y, j6 k) K* U+ w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规定没收的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及违反规定买卖的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而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规定,桐油不在‘林业’类而在‘制造业’类,”秦大树对涪陵区林业局的处罚不服,遂向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8月9日,市林业局作出了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 |' |' R1 ]. t9 Z
    秦随后上诉至涪陵区人民法院,得到同样结果。之后,秦又上诉至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3月9日,三中院仍然维持原判。8 c) a! E$ r  |. s4 }4 v, w" R, k: g
    案子虽小,却引起市人大关注,并成为当年市人大的督办案件。同年3月20日,市人大对林产品目录进行清理,在35个名录中,桐油、花椒等26个品种被清理。同时,秦大树申请三中院对该案再审,三中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市高院在难以决定情况下,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称,下位法《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22条第1款第1项关于没收无规定林产品运输证的林新产品的规定,超出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没收范围。人民法院审理有关行政案件时,应当适用上位法的规定。据此,2003年9月24日,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改判……秦大树获胜诉。
+ |" W  h; r1 }    对于败诉,区林业局表示不服,迟迟未赔付相关费用。2004年3月23日,秦大树请求法院强制执行。5月10日,秦大树从区林业局局长手中接过退还的7500元罚款、三次诉讼费1860元以及3640元差旅费。2 \7 C% X+ k  |% }
秦大树和林业部门的现实
5 ?6 V, y* ?$ {3 v$ ^( |9 ~    目前,对桐油加工厂来说是业务淡季,但秦大树喜在心头。“5年中,桐油曾经一度降到5000多元一吨,前前后后,我大约损失了20万左右。虽然只领到13000元,但心中还是有说不出的畅快,法律终于帮我讨回了公道。我也用不着办理木材运输证了。”3 l' }( B3 g; I3 b# z, T' _
    秦的桐油加工厂改进工艺后只请了5名工人,“加工厂年产量在30吨左右,几乎全被上海的商人订购了。”秦大树说,加工厂的元气在慢慢恢复,如今市面上的桐油价格已涨至每吨1万元左右,他要好好干一场。
5 O1 Q/ n9 X; n$ {1 A    相比之下,林业部门是另一种心境。涪陵区林业局法制科何科长告诉记者,桐油官司对当地的林业执法没有造成多大影响。“官司虽已结案,但我们觉得还有探讨的必要,《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是否真的与上位法相矛盾?”市林业局有关人士称,不是每一个地方法规的表述在上位法中都能找到原话,比如随地吐痰罚款。地方法规中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难道仅仅只有抵触,而没有创新等其他意义?他告诉记者,全国其他省市林业部门的相关目录中,桐油等相关品种仍属林产品范畴。( u2 v: C  z. Z5 N& M- x  v8 ]1 o+ L; c
    这位人士说,可能事情没有判决那样简单,“据说市人大准备向全国人大请示,请求对案例中的上位法和下位法关系进行审查,不知会有怎样的结果?”但市人大内司委督查处张云平对此予以否定,“不太可能,我们还没有听说这件事。”
* Y4 A0 _: Y2 n( r( P, F) [/ T! R                              桐油官司的深意
2 r& {$ s' d& d    张云平认为,桐油官司的结果,“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但有关方面却付出了相当多的努力。”& r" _/ l* r# O" w' q9 M# D3 ~
    “为什么不建立一种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机制?”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陆伟明对此提出质问。陆说,英美国家施行的是判例法,方式是由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建立“范例”或“法律原则”,在将来出现类似的案件就可以用同样的原则加以处理。我国法律适用的是成文法,即由立法机关经由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成文法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和漏洞,大量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使立法相对滞后,而且成文法法条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有许多原则性,有时甚至模糊不清。
5 y6 }- R, a3 f2 e6 A+ U: d    “我国的法院判案过种程最多只能认定适用法律有误,而法改变现有的法律条文,”陆伟明说,不仅是省市一级人大,就连全国人大也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审查种类繁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因此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审查机构,未雨绸缪,以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这对于即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有实际的意义。”; c/ m) u3 g$ O9 `% i4 V5 k* Q
    5月26日,涪陵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李勇向记者证实,在今年4月全国法院系统举行的《行政许可法》与司法解释培训班上,桐油官司作为一个经典案例被专家讲解。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张云平认为,除了法制上的统一,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权力寻租,也应该是桐油官司的应有深意。% I+ p# ]( \; c( q; m
    无论市人大是否会向全国人大作相关请示,陆伟明有点担心,“今年初,全市的行政审批减少了57%左右,一些被取消的行政审批会不会死灰复燃?”
; L8 L* t; j$ X4 V    5月27日,市纪委法规室副主任段冰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今年4月1日印发的中共重庆市委、市政府发《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按照《规定》,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审批的,以及在法定审批程序之外,擅自增加行政审批环节的等,将责令改正,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
! h7 N( O7 Q4 o! E0 X: {3 o! ~    “这是保障《行政许可法》顺利实施的紧箍咒,不仅仅对林业行政审批有约束作用。”段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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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6-5 14:06:0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兄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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