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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云南这样的环境里采脂,你害不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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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1 00:22: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非法采脂触刑律
9 Z) ^" [9 E8 p8 A- Y7 I: \+ \8 d                                      作者:田仁梅 日期:20061110& t# a: ?3 n( u* E# Y' M% G
      本报讯  近日,云南省丘北县森林公安分局破获一起非法采割松脂案,犯罪嫌疑人余某被刑事拘留。据查,余某采割松树达360亩29,348株,采割松脂18195.7公斤,非法获利90,978元。 , t/ K2 N2 ]4 U
      4月,浙江人余某见倒卖松脂利润大,在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就擅自组织人员到丘北县天保工程区八道哨乡五家寨村附近非法采割松脂。犯罪嫌疑人余某非法采割松脂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丘北县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对余某进行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田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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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1 00:24:00 | 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J" u  O+ R: ]) D; P
                         (2005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
/ W8 E  U4 v. U/ c                                                   法释〔2005〕15号
! M& J6 c8 s/ x7 n- [/ _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4 I$ i" v  G, [% Q/ 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 L* K6 Z' M# ]4 Z' ^2 N/ j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5 Q0 H, A" ^$ h1 }- {& h

/ H" C" u6 _, r- L    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D% V" k$ s, a! u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i7 R4 d$ N9 X+ G7 G+ @3 F
3 j) D8 h0 N9 r4 \6 n: }3 h$ _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 q' s4 G8 V5 L  Q8 f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 m4 |- x# W4 _0 |  O: }! E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7 i5 U$ v/ G8 j* Q  }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3 X/ ^) c" H! J( e: U! P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l2 [! B% Q& `. `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4 a# ~1 ^8 O" w7 ]/ s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2 h; M0 h/ B, i8 D+ U+ Z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 Y3 n5 J" u: t# F* P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e6 u, W3 Q$ t# L0 r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9 a8 j2 ^9 z" C9 H$ S8 R" Y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5 S& S" x" N. @( ?+ s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 r+ G6 o+ O- f1 G' q2 D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4 D! m2 W* u/ b1 j6 |% y    (一)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 M# v: x7 W& }    (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 W1 `9 K/ w! K( d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 l# k6 Y  m3 Q7 L! K+ E
    第六条  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 J* `: O0 d  W
    第七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2 C; K+ j* P5 [
6 g3 l# U! ]- u( Z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1 00:27:00 | 只看该作者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松脂采集管理工作的通知 % ]! Z3 O( G/ \
                                             思政办发〔2006〕25号
1 ~! E; S( u4 J- ~, h2 g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 L& Z# o: A) H  松脂生产是山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近年来,为做活做强松香产业,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极大地调动了脂农采脂的积极性,松脂价格普遍提高,脂农收入明显增加。2005年全市脂农采脂收入超亿元,松脂产业上了新台阶。但由于受利益驱动和管理不善,部分地方违章采脂现象十分突出。为切实加强松脂采集管理工作,保护思茅松资源,实现林业可持续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I, m$ T4 t+ X( j: p) W  一、贯彻科学的发展观,将思茅松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森林资源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制。加强松脂采集管理工作,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市、县、乡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加强松脂采集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大林业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教育广大脂农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坚持利用与保护并重,在合理合规采集利用的同时,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要坚决制止掠夺式采脂的行为,对因违规采脂而造成林木死亡的要严格追究责任。林权所有者和有采脂权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学习并执行《森林法》和《松脂采集规程》,按规程采脂。各级政府要加强松脂采集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把松脂采集纳入市、县(区)年度森林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制,把无乱采滥割作为森林保护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实现“四无”(即无森林火灾、无乱砍滥伐、无毁林开垦、无乱采滥割)才能评选先进。
3 Y. q: m; u! W5 J, ^& N  二、抓好培训,提高技能,规范采脂。在松脂生产中规范脂农和采集人的采脂行为,从采脂技术上抓根本,抓源头,各县(区)林业局要会同科技等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松脂采割技术规程培训,将松脂采割培训作为全市十万农民科技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培训计划,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抓紧开展培训工作,让山区群众基本掌握松脂采集的基本知识和技术要领。经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才能发给松脂采割证,实行持证上岗。0 |! j! C, v2 Z
  三、明确经营主体,落实权利和责任。由林权所有者行使松脂采集的转让权,国有林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实行公开有偿转让松脂采集经营权,按合同管理,明确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集体林松脂采集经营权由村、组和林权责任人决定采集经营方式,规定利用与管护的责任合同。国有林松脂采集转让费归国家所有,主要用于松脂采集管理和资源培育;集体林松脂采集转让费由村、组管理使用。$ E! c$ i. ^$ F
  四、建立检查制度,实行奖惩。每年松脂生产的淡季,市、县(区)、乡(镇)林业部门和森工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松脂采集规程》检查工作,及时掌握松脂采集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章采脂行为,特别是景东、墨江、卫国林业局实施天保工程的单位,更要加大松脂采集监管的力度。松脂采集实行奖惩办法,经年度采集检查后,规范采集,合法经营的,继续保留采脂经营权,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违章采集,不合法经营的,无论是国有林或集体林,吊销采脂经营权,另行发包,并赔偿损失;违章采集,累纠不改,造成林木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论处。当前,各级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整治。! e5 p+ K1 \! p  o/ ^# S+ o) U+ K- v
  五、抓好高产脂松脂基地建设。松香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松脂基地。依靠科技进步,推广良种良法,积极鼓励和支持松香企业、集体和个人营造高产脂基地。各级政府要从产业政策、经费补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确保我市高产脂基地建设的顺利推进。
. `8 @+ n. H0 t/ u+ s3 U                                              二○○六年三月七日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1 00:35:00 | 只看该作者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 T! x. L6 E3 A; v7 r" X. D# }8 Z
2000-9-18 ! R' C0 j' q* T9 U! J8 @/ a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 % ^8 ]1 D; M' n, b" b, K2 [
发文单位:国家林业局 $ T# \. d  C/ Q4 y4 p+ V, c/ j
文    号:林资发[2000]522号 . _9 E0 `( n; c0 ]8 e) R
发布日期:2000-9-18 + s9 e5 g6 n+ L" U$ @
执行日期:2000-9-18 * a# ?- X* e+ x, ~7 @' f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C' Z/ \8 P! b0 s$ E2 K$ V& Q
  长期以来,为做好松香管理工作,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了松香采脂、收购、加工和运输的规程、规范,在努力保护森林资源的同时,大力推动了松香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稳步发展。但是当前在松脂采割、松香加工等方面普遍存在着随意采割、盲目建厂、无证加工、争资源、抢市场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松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为进一步加强松香及其产品的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4 i# i" P" u' L8 H
  一、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松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关系,坚持抓好现有松脂林资源的保护和后备松脂林资源的培育,重点抓好松脂林基地建设,推动森林资源和松香产品同步增长。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松香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提高水平,改善质量,搞好现有松脂林基地建设的同时,结合森林分类经营的实施,认真编制和落实好松脂林基地建设规划,大力建设后备资源,为松香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k* ?6 s4 h6 k9 s( e1 j$ I% A
  二、要整章建制,依法管理。重点要抓好有关规程、规章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落实松脂采割、收购、加工的监管措施,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在强化对采脂和松香生产的源头管理上,努力推进松香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 U7 W& ?) e: {  三、要积极推行松脂采脂许可证制度。在总结、吸取部分省区实行松脂采脂许可证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决定全面推行采脂许可证,实行凭证采脂制度。各松香产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做好采脂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0 I1 \; C5 S' e4 G
  四、要实行松脂采割总量控制制度。根据松脂林资源的分布状况,兼顾市场供求关系、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我局决定从2001年起,对各地松脂采割实行总量调控,逐年下达采脂计划;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于每年的10月1日前将本地的采脂计划上报国家林业局,经审批后执行,以实现松脂采割计划指导、规范管理,保护松脂资源和平衡松香市场供求。3 P: Q. z; ?& d3 b  c$ _: e. ~
  五、要继续抓好松脂采割和收购加工的清理整顿,规范和调控松香加工业的发展。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搞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对本地的松脂采割和收购加工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实行凭证和按计划采割、收购,对破坏松林资源,无证和超计划采割、乱收乱购松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 n- A6 m: Q2 h7 s# R6 H  六、根据国家清理废止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废止原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松香产品运输管理办法》,取消原林业部统一印制的松香运输证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木材检查站不再对松香运输证件进行查验和处罚。若地方法规规定对松香运输实行凭证的,请有关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30日内,将松香凭证运输的有关法规规定报送我局,以便汇总通知各地。相关省份的木材检查站查验要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规规定的范围进行检查和处罚。! s6 E9 J$ A, ^- M% y! w1 R9 Z. o4 K
                                                                           二○○○年九月十八日5 }  g" I2 o7 @/ t

5 K# r+ W( l8 e) _. q  v
5#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1 00:48:00 | 只看该作者
南疆维权纪实) L# Q' U, ]/ l# z: b8 W
文章来源:律师与法制?2005-08-29?神州律师网
0 L4 b8 L- Y) u0 K) C+ }??                               南疆维权纪实
; d0 g0 j+ N* T7 ^3 [, v4 t                                            叶高 " ]. {" U, N* o# ?8 z) f" g0 [
    2004年年初,笔者经办的一件云南某边陲县行政侵权案件一波三折。维权过程体现了正义与贪婪、维权与违法的的激烈较量,最终以侵权者彻底失败告终。回顾维权经历,总结其中的经验,相信对于那些迄今仍遭受侵权之苦或者有可能遭受侵权之害的人们有所启迪和帮助。 4 l( R+ T& y- ]) c
    今年春节前夕,浙江省丽水市一位张姓朋友找到我,谈及他在云南省某边境县与当地的县林场合办十余年的松香厂将被县政府以企业改制为名强行整体(包括他的21.7%个人股份)以186万元的低价转卖给邻县一家林化公司。而他愿意以250万元的价格竞争购买,却遭到拒绝。这样,他不仅被剥夺了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对法人股的优先购买权,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他的个人股也要被强行低价转卖。
- b3 l' e' x0 Y+ U    我告诉他,县政府的做法是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严重侵犯,而且也侵犯了他作为松香厂股东对拟出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解决的途径有多种,最好能够先通过与行政机关沟通的办法依法解决,或者寻求上级行政机关监督解决,实在不行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那是最后的也是最无奈的选择。然后我问他希望得到什么样的结果?他说,他希望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把该厂股份全部买下来,实在不行也能使自己的股份价值全部拿回来。我说,这实际上是确定了高低两个目标方案,这是可行的。为了争取主动,应该让律师先行介入,最好能把事情解决在诉讼之前。律师先行介入有几点优势:其一,律师可以先行搜集资料和证据,为可能的诉讼提前做好准备,打官司证据是关键;其二,律师可以通过面谈或发律师函的方式与政府沟通,从法律的角度去做工作可能更为有效;其三,对于某些法制不健全、政府官员法律素质低下且敢于公然违法的地方来说,律师的提前介入将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在某种意义上说是阻止其更大的违法冒险的有效手段。我的分析颇得他的赞赏,当场决定春节过后请我一起赴云南处理此事。
* M/ D* ~7 u# V) \: p/ {* G    原定二月初启程。正月初三,云南那边传来消息,县政府已经在一月十六日与受让方某林化公司签订了松香厂股份转让合同。春节后就要强制移交了。得知此消息,我们坐不住了,赶紧买了机票,赶赴云南。
9 t6 T3 |$ K' v0 J' `4 a    到达云南后,我让张老板赶紧找县长,去看他们签订的合同并把它复印下来作证据,我还叮嘱他要好言相对,不要暴露有律师随同他一起来,否则有可能不给复印合同。我则留在家里准备撰写律师函。果不出所料,县长只让看合同,不让复印。张老板就手抄了一份给我。当夜,我写好了给县政府的律师函文稿,向县政府表明张老板依法拥有对林场法人股的优先购买权,当县政府将个人股份出售是一种严重的侵犯私人合法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否则,县政府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0 e$ U, i& ~% C- q/ T    次日,我到林场找到场长家里,讨论对策。我问场长,如果我们坚决不出售松香厂的股份,对方可能会有哪些行政手段?场长回答:“对方可能会从采脂上做文章,加强执法检查和罚款力度。如果一株罚2元钱,就是几百万元,到时候你连逃都来不及,原先所投入的本钱了一分也拿不回了。”一听这话,张老板的脸霎时雪白,表情呆滞,不能自己。这时,我想起张老板曾向我介绍,县政府之所以做出这种违法的事情,根本的原因是州里有位领导是买方林化公司的后台,其实县政府也是受命而为。根据这一情况,我迅速调整了原先要力争优先购买权,把林场法人股全部买下来的方案,转而向张老板建议:放弃对林场法人股的优先购买权,同意林场的法人股由林化公司购买,但自己的个人股份必须自己保留,绝不出售。也就是要与林化公司方面组建新公司。这样做的话,首先保证了自己在松香厂的年利润不会减少,也就是自己种的“桃树”没有被别人抢走;其次,随着新的企业引进了林化公司的资产,林化公司占股份的比例远大于张老板的比例,由于林化公司方面与行政机关的良好关系,张老板的“桃树”也就会得到天然的保护。因为如果新公司要受处罚的话,最大的遭损失者应是林化公司,这是个别领导所不愿看到的。引进林化公司,就相当于引进了保护伞。听了我的建议,张老板紧皱的眉头舒展了。当晚,他与工人们一起开心地玩起了纸牌游戏。我则连夜修改给县政府的律师函,表明我方虽然始终拥有对林场法人股的优先购买权,但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愿意主动放弃优先购买权,条件是保留个人股份,与林化公司合作组建新的松香生产企业。接着,我又赶写第二封律师函,这一封是给林化公司的,表明我方愿意放弃对林场法人股的优先购买权,但个人股份县政府无权出售,诚心希望与林化公司方面共同组建新的松香生产企业,共同经营该县的松香事业。
: {2 u) W% t1 `* E- t    此外,我还特意写了一份起诉状,以民事侵权为由状告县政府擅自出售个人股份行为非法,应予以撤销。并交待张老板,当一切都行不通时,就走诉讼这条路。法律会维护他的合法权益的。 * u: X$ w# e0 b. a9 \5 Q3 @
    在这一切预备手续都做完以后,我们就去找县长交涉。可是主管此事的黄副县长已经出差开会,一、二日回不来。由于调查取证和制定正确方案等工作都已经完成,余下的工作完全可以由张老板独自完成。于是我决定不再等待。在领略了昆明世博园的美景后,我就于第七天乘飞机途径温州回到了丽水。 8 S& C6 C6 F1 n9 A# t" `% d
    过了一个多星期,张老板来电话,说林化公司看了我方的律师函后,经过讨论,仍然作出决定,要全部吃进松香厂的股份(包括他的个人股份),没有商量余地。县政府对律师函尚没有任何答复。这时,离县政府预定要进行工厂交接的时间越来越近了。在这万般无奈,时间又非常紧迫的情况下,张老板坚决地拿着我事先写的状告县政府民事侵权的民事诉讼状交到州人民法院,请求立案。哪知州法院却说,州里有规定,凡是涉及企业改制的事情,法院一律不受理。我要求张老板向法院请求给予不予受理立案理由的书面裁定书,遭到了法院的拒绝。这就是说,当地法院一方面不予立案,另一方面,也不给我们上诉的机会。人们常说,法院是权利遭受侵害的人们寻求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在当地,这一道屏障显然也已经失去。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出路就是寻求上级政府的监督和干预了。于是,我又拿起笔写了一份给州政府的律师函,并同时抄送州委领导及州里相关的职能部门。与此同时,我与丽水市工商联合会取得联系,请求以市工商联合会的名义出一份对这一事件表示关注的函,我们的要求得到了市工商联的支持。我把两封信函传真给张老板,同时按照信上的人名和单位将信寄了出去。最先作出反应的是该州的招商局,他们首先表态,县政府的做法是错误的,这样会严重败坏当地的形象,破坏招商引资的良好局面,并表示他们会与县政府联系,妥善处理此事。在州领导和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县政府勉强同意再把林化公司的人叫过来三方一起商量解决办法。会上,县政府承认无权出售个人股份,林化公司同意张老板继续保留其在松香厂的21.7% 股份,共同组建新的企业。然而,县政府又认为,松香厂年前已经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净资产只有64.2万元,而其整体出售价是186万元,其差额121.8万元应是松香厂的行政采脂权的价款,属于政府所有。因此,依据张老板在松香厂所占的股份比例,张老板实际在松香厂的净资产份额只有13.9314万元,那么,张老板若想要仍旧保持原来21.7% 的股份的话,他应该向县政府另行购买采脂权26.4306万元,这样,他的总资产才会达到40.362万元,满足其21.7%的股份比例要求。 & l% o& o  Q$ i& C5 R6 @
   张老板迅速将这一新情况告知于我。我明确地告诉他,县政府这种做法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按常理,当年张老板之所以将资金带到云南投资办厂,就是因为有县政府允许采脂的行政批文。如果当年县政府不允许该松香厂采脂,他也不可能来投资办厂。现在县政府无故要抽走采脂权,与 “坑人”有什么区别?当天夜里,我又检索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欣喜地看到在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第九条还规定: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二天一早,我就把我检索到的法律规定告诉了张老板。张老板高兴万分。他说,他也想了整整一夜,没有睡觉,不知道怎么办。实在不行的话,他也就只好购买这个采脂权了。我把《行政许可法》的原文传真给了张老板。他像是拿到了尚方宝剑,进入三方商谈。中午时分,张老板又打来电话,说县里认为行政许可法的生效时间是2004年7月1日。这个法律还没有生效,没有用。并让我与主持会议的黄副县长直接通电话。我非常明确地说,行政许可法虽然生效时间是2004年7月1日。可是在此之前只要没有相反的规定,就应该参照将要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和规定办。黄副县长当即表示不同意见。当天的协商会不欢而散。我要求张老板要积极与招商局等上级政府和部门联系,并可以与新闻媒体联系,运用一切力量,阻止县政府的非法企图。 & p" O& V9 O" x- }
    又过了几天,张老板来电话,县政府已经明确表示不再主张采脂权的事了,也不愿再主持双方的调解工作,说是让他自己与林化公司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说,县政府既承认自己没有权利出售张老板的个人股份,也不再认为张老板需要另外购买采脂权了,而张老板与林化公司之间组建新企业的事情,由他们双方自行商量解决。短短几天的时间,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变化呢?原来,张老板把县政府的违法要求直接与州招商局领导说了,并且告知领导他已经与昆明电视台取得联系,电台记者准备前来采访。州招商局领导答应做好县政府的工作,并希望张老板不要急于接受记者采访。县政府在上级的督促下,也派人来做他的工作,让他请记者回去,不要接受采访,并且声明不再提所谓购买采脂权的非法要求。张老板也就得理且饶人地让记者无功而返了。至此,张老板半年来所遭受的行政侵权事件得到圆满解决。事有凑巧,圆满解决问题的的这一天,刚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的那一天,即2004年3月14日。这天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我相信,随着我们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稳步推进,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一样不受侵犯的理念会逐步深入人心,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会日臻完善,发生在张老板身上的行政侵权事件会逐步减少直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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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1 01:18:00 | 只看该作者
森林资源产权人包括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所有权的国家所有人和集体所有人,对林地享有使用权的集体所有人和个人,以及对享有使用权的林地上的林木享有所有权的个人。
$ r8 {+ h, f0 @, [; X$ M森林资源产权人享有的权利种类包括两类:一是所有权。国家所有人和集体所有人对森林、林地享有的所有权,个人对林木享有的所有权。一是使用权。集体所有人和个人对林地享有的使用权。森林资源作为一种物、一种财产,森林资源产权人享有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通常享有的各项一般财产权利,在此不在赘述,我们重点讨论森林资源产权人对森林资源享有的不同于一般财产的各项特殊权利。
' z: Q3 j1 s. D* |4 s5 t. {森林资源产权人享有的各项特殊权利包括:一、采伐利用权。我国森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森林资源产权人在采伐限额内享有采伐权。第三十一条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的采伐”,也就是说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按批准的更新和抚育面积和强度拥有采伐利用权。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是不必申请采伐许可证的。也就是说是有完全自由的采伐利 用权。其他林木采伐没有限制,只要按合理的原则就可以享有采伐利用权。二、林木孳息采集利用权。《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也就是有按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的权利。因此森林资源产权人享有对林中林下等林木孳息的采集利用权。三、获得补偿权。《森林法》第八条规定了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规定了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依照法律审批后,由用地单位依照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四、投资权。《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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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 B) O9 p" O$ h, ~3 l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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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E& g9 }( d" ^7 @5 l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278号 * ]4 _2 M7 o- D! s5 Y
颁布日期:20000129  实施日期:20000129  
6 A& e* O+ J4 x7 _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m% O9 ~3 f/ q( s1 T  N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3 p: C2 v( _2 |) W( C1 z#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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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1 08:47:0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BLONGWEN ,国家出台这么多的法规主要还是要提高大家保护森林的力度,做到,松树长存,松脂长流,青山绿水,生态富农。。。。。。。。。。) H8 ~' q# r-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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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严厉打击破坏松林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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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1 09:15:00 | 只看该作者
天保工程区是不给采脂的。如果是在其他地方采都挨刑拘的话,云南就不敢去那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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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1 11:38:00 | 只看该作者

《南疆维权纪实》的神州律师行的律师太棒了!

blongwen.
1 E$ I) T+ V* \       你好,谢谢你发表了这些资料让我们见识。《南疆维权纪实》的神州律师行的律师太棒了。一些地方的政府行政干涉法律,让人十分气愤。我们对他们成功的维权大加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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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1 11:49:0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blongwen在2006-11-21 0:21:42的发言:
. O, l4 ~. F4 D8 q在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就擅自组织人员到丘北县天保工程区八道哨乡五家寨村附近非法采割松脂。犯罪嫌疑人余某非法采割松脂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丘北县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对余某进行刑事拘留。

* l, t! b0 e! n, E9 W' ?5 d% S9 A8 r
& p* q7 @! D' G( F, r9 {   我对此有质疑。
, T- W$ x# U+ v6 |0 a   但解释中的第一条是” 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7 b" |! s8 M" B# d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 ]. \2 y2 D9 y/ Y9 w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9 X) w& v+ B, f6 B# H8 c; u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7 H& S5 v0 _$ `( D0 |0 F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6 O7 ^* U* j( H) @; }: g
   如果余某的行为没有”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那就不能适用这个司法解释了。只能按其他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Q4 k# t7 {! c% t+ F( o% y
   5 ~. g  N7 c0 x# ~
   我查遍了网上能找得到的资料,在本地的林业部门也征询过,云南省一级的地方法规对采脂并没实行采脂许可证制度,只是在某些县、市级政府的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认可才以地方法规形式合法的实施了采脂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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