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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用香精香料行业存在着四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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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1 08:4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5月26日,在杭州召开的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2004年食用香精香料专业委员会年会上,食用香精香料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简称香精香料专委会秘书处)的专家,指出了我国食用香精香料行业存在的4大突出问题———9 @3 M) n7 F9 m1 m6 Q" {* O% u7 h
  问题之一:部分企业使用违禁香料。食品香料是用途很广泛的一类食品添加剂,它的生产和使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但时至今日,仍有相当一批食品香精香料生产企业,漠视我国的法纪和法规,私自生产、经销和使用未经我国批准的食品香料,直接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香精香料专委会秘书处将会同卫生部门,对食品香精香料行业执行“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调查,打算先在上海进行,待取得经验之后,再逐步向全国推开。; a: Q  [, q! I2 z
  问题之二:尚无食品香精良好生产规范。食品香精的生产管理,涉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不少国家及有关国际组织,都制定有相应的卫生法规。我国是食品香精生产和应用大国,必须有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香精良好生产规范。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和上海香精研究所共同负责起草的“食品香精良好生产规范”,根据国家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已经广泛听取了食品香精香料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已多次作了修改。香精香料专委会秘书处认为,为了有效加强对食品香精香料行业的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应该尽快完善、上报和实施这一规范。1 W/ }  Y5 ]# C7 D# I3 _
 问题之三:食品香精尚无合理的标签标准。我国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实施以来,有些地区的执法机构(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香精生产企业在产品标签上标明香精的成分。当发现香精标签上没有标注成分时,一些地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仅禁止这些香精产品的销售,还要对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处以罚款。香精香料专委会秘书处认为,这样的要求与我国和国际上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相抵触,也不符合国际上的现行香精标签规定。据悉,国际上还没有哪一级权威机构(如FD、FEMA、COE、FAO/WHO)要求香精生产企业公开香精配方。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蔓延,为保护香精生产企业和用户的利益,鉴于我国尚没有香精标签的现状,专家认为,我国应该尽快制订符合国际惯例的香精标签标准。
/ i; b# m) n/ W2 \" Z 问题之四:如何对食用香精香料的卫生进行管理。卫生部颁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近两年,但香精香料行业普遍反映实施这一《办法》有很多困难、可操作性差,认为这一《办法》没有充分考虑到香精香料行业的实际情况。媒体也对此作了多次报道,但至今问题尚未解决。参加2004年香精香料年会的代表对这一问题展开了充分讨论,提出了具体意见,并将通过有关途径向卫生部反映,争取使这一问题及早得到解决。% M" r6 }2 u% ?
  香精香料专委会秘书处的专家认为,卫生管理部门不应该对每种香精做安全毒理实验,因为,香精的品种太多、且经常出新品,如果对每种香精做安全毒理实验,耗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十分巨大,会影响香精的生产、销售和应用。专家建言,对香精的卫生质量进行监控是十分必要的,可以从原料、生产环境、操作人员、设备等方面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即重点从产前和产中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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