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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价格违法:处罚上限拟翻至两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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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7-14 16:17: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自上月以来,国家发改委在价格监管领域重拳频施。! k' |" r. x7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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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昨日公布的《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罚款上限比现有法规允许的最高额增加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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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L" ~6 w  w5 o  多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是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细则的一个明确补充,为下一步价格监管工作提供了更有效的操作路径。
( G- e( Q7 T; p9 s9 c% O, @# S
, t& u, @4 X$ h0 b. \6 h  不过专家表示,一些行为的界定仍待明确,比如对于“价格异常波动”是否应明确关于幅度的量化标准。9 ]: O, h4 t# g*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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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上限增至200万$ {% q& l' ^& C" C

" w3 L  M. g$ A8 F7 J5 a6 S  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者对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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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蒜你狠”、“豆你玩”、“辣翻天”,自今年初以来,部分农产品价格暴涨使得一批流行语应运而生。5 p1 {5 T+ B" O7 z

- |( u+ F, w  h7 v5 c4 Y8 \  据物价主管部门介绍,现行法规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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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8 m0 N: u; \( \  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1日介绍,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因去年10月召集国内16个省区市上百家绿豆经销企业开会,串通涨价、哄抬绿豆价格,被价格主管部门处以3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处罚。) q' G" Z+ y/ L; B7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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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记者在查阅《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后发现,《征求意见稿》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从过去的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
4 e% N* w: |8 H7 p# L. v  U& i3 P  以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为例,根据2008年1月初新修改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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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征求意见稿》中,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罚款额度的上限提高到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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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细则待完善8 c9 j2 Z# g' O) d; a$ i6 [

1 u; E  S/ T7 H  c4 r  M- l1 A  不过,多位不同领域的专家认为,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对一些行为的界定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细化。5 n4 x- g2 }% T4 ~$ f6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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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价格异常波动的标准?散布涨价信息如何界定?这些仍然需要明确地加以解释。”一位接受记者采访的某协会专家表示。- a* O# [+ @2 {+ G;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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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异常波动必须有一个标准,按照合理的理解,应该是在国家干预后,价格仍然出现大起大落才属于异常波动。”该人士说。6 i) i& y' t; W& M7 g' w9 `  `

+ l3 r0 a" x5 C- y  “希望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能够对这些概念做一个合理的补充和解释。”上述人士说。(孙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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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9-6 11:53: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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