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定只有本国企业或行业组织起诉,政府才能进行反倾销调查,因而反倾销是企业的行为,应诉主体是企业。如果涉诉企业放弃应诉,按WTO的规定,意味着至少5年失去对该国的出口权,而且还有可能引起其他国家也提出反倾销诉讼连锁反应。比如,1994年美国曾对我国出口的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由于没有一家出口商应诉,最终被缺席裁决376.67%的高税率。直至今天,我国的大蒜依然无法出口美国。! m* y, E3 n4 k
+ q8 F/ u& e! e9 b9 i 不应诉容易引起反倾销的连锁反应。例如,大蒜案之后,由于起诉方律师看到了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说服美国蜂蜜行业、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起诉,而后是蘑菇罐头、靛蓝染料,影响中国对美国出口金额累计高达3亿美元。此外,不应诉还会引发其他地区新的反倾销诉讼。中国的焦炭、钢板、草甘膦、硅锰、糠醇等一系列产品都曾在两个或多个国外市场先后遭到反倾销调查,极大地影响了这些产品的正常出口。相当多企业想“搭便车”,希望国内对手起诉,自己坐享其成。其实只有当支持反倾销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大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支持者产品占支持和不支持产量的50%以上,政府才受理该反倾销申请。“谁应诉,谁受益”,“搭便车”是不可行的。2003年4月,美国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美国不能向应诉企业加收任何“反倾销税”。浙江万向集团、慈兴集团等22家被反倾销调查的轴承企业积极应对,集体诉讼。这是入世后美国对中国第一宗反倾销诉讼,终以我国企业获胜告终。浙江另有30多家轴承企业因未参与应诉,进入美国市场将面临高达59.3%的反倾销税。 9 ]# ]' A) s- C6 ^! [$ K0 G T2 e) C3 h1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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