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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v0 G& f. U! B% f宁明县北江乡东什村那吞屯村民邓华祥在山上种了60多棵马尾松,这些松树都有20多年树龄,每棵直径平均有20多厘米,全家人靠出售这些松树的松脂油来维持生计和生产开支。不料今年2月,这些松树一夜之间遭砍伐。事后邓华祥马上报案,目前当地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 ~, m8 W; d5 u% R8 O/ \/ e1 A/ v 现场目击:马尾松悉数被锯月7日下午,记者在邓华祥的带领下,到东什村那吞屯公路边一座山上查看,只见山上所有的马尾松都被锯掉,被锯下的松树每棵都被截成三四节,每节约有2米长。邓华祥痛心地说:3月30日上午11时多,有村民看见十几个人拿着电锯上山,转眼工夫60多棵碗口粗的松树轰然倒下。获知消息的邓华祥马上赶上山,但为时已晚。邓华祥质问对方是哪里的?砍树的人说:“你管不着,有人给钱我们就干活。”当天下午4时多,有几个人开了辆拖拉机欲搬运砍下的松树,因被邓华祥的儿子阻止,这些人才悻悻离开。
- w. Y1 D9 f! J, G) q5 o0 H: j0 a/ q0 Z “以前这里都是荒山,这些马尾松都是我们亲手种的,到现在已有20多年了,没想到突然惨遭毒手。”邓华祥气愤地说。
$ z' U9 h0 \9 S4 j0 a/ p' \ 砍伐者砍错了树种?
5 T+ i# ^9 d4 p1 L, m4 R! }, t- c8 U 是谁锯了这些马尾松?东什村村支书甘国雄说:“有一个姓刘的老板承包了这片山,办有砍伐证,当时给了村里82万元,每个村民都签字领钱了的。”邓华祥当场反驳:2007年刘老板承包这片山给村里82万元是事实,但当时村民和刘老板签有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原来村民种植的经济作物和以前所种的松树不归其所有。邓华祥拿出村民和刘老板签订的《承包山林土地合同书》,记者看到在合同第二条确实明确规定村民原来种植的经济作物不归承包者所有。& c0 P0 O2 o9 W# A/ y
那么是否为砍伐工人砍错树种?“这是林业局3月9日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共是332方。”宁明县林业局林政站黄站长证实了采伐证的存在,但对是否砍错树种表示不知情。在宁明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工作人员苏志芳让记者查看了刘某申请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载明采伐树种为湿地松,而不是马尾松。“村委会将山地承包给刘某,刘某现在要砍掉以前的树种改种桉树,就目前状况看应该是工人砍错了。此事北江乡司法所和林业部门已介入调查,要查清原委方可确认是否滥伐林木。”北江乡林业站陆任峰说。
, ?2 F/ ~# r) o 律师说法:“数量较大”将构成犯罪本报法律顾问团成员、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立勇认为,错伐松树的人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该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界定。
* a* w5 I; a$ E- d4 c 《刑法》第345条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或者不按主管部门指定的采伐区和具体要求,乱砍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属于“滥伐林木”行为: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准领取采伐林木许可证采伐林木;2、虽然申请批准获取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时间、数量、方式、树种,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林木;3、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4、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滥伐林木,只有数量较大的才能按犯罪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对于1年内多次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滥伐林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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