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行税收政策法规规定,经营农副产品或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业产品时,可由纳税人自行开具由国税机关发售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计算应纳税额时,纳税人可根据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因此,有效防止纳税人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偷逃国家税款,进一步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税款抵扣管理不可忽视。
" K6 l7 [' G9 w9 s, ~9 s针对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听说税务部门着手或已在按以下方式执行: T2 `. @, c, B
加强收购凭证管理。以收购凭证对农副产品收购的真实性进行控管,理论上讲可行,但实际控管很难,因为仅仅以收购凭证来确认进项税金的抵扣额,企业有多种办法可进行虚假申报。收购凭证在企业手中,由企业自主填开,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申报时,仅仅凭收购凭证来确定其收购的真实性是很不可靠的。建议将农副产品收购凭证集中在税务机关,纳税人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使用由基层税务机关印制的收购清单开具给农业生产者,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附带三项资料:一是收购清单;二是收购清单上所列的农业生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三是纳税人的原材料账簿复印件,由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汇总填开收购凭证进行抵扣
# l6 ?; h2 `3 c7 q- C1 a3 J |
|